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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房屋租赁合同须备案五类房屋不能出租

更新时间:2007-01-26 00:00:00 - 来源:永城房产网 点击数:1274 >> 我要发表评论

市国土房管局发出通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30天内须备案  

从7月1日起,北京将全面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所有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30天内,都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国土房管局昨天发出通知,五类房屋不能出租,而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也不能进行登记备案。

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说,为了避免发生争端,在进行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此后还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便对租赁双方权益进行相应保障。

根据国土房管局的通知,除了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私居住房屋之外,出租人都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合法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文件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房屋租赁服务站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双方之一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还必须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政府部门将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填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将不予登记备案,有关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土房管局进一步强调,有五类房屋不能进行出租,它们是: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抵押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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